青岛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出台,8月1日正式施行,对户外广告的规划与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户外广告设置与维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各类不同户外广告审批权的分配和管理。

  详细的《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请点击链接查看 

  近日青岛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政府规章《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共四十四条,主要对适用范围和管理职责、规划与规范、设置许可、设置与维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管理职责。根据我市广告业的现状,《办法》对原办法的适用范围和管理职责时行了调整。
  1.扩大了适用范围。原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市内四区,为了加强对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统筹规划和协调,结合目前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实际,《办法》第二条扩大了适用范围,将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纳入了本办法的调整范围。
  2.明确了管理职责。在不改变现有体制的前提下,本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市、区两级管理职责,《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区两级政府设立户外广告委,明确了其负责统筹协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重大问题的职责。同时,确定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户外广告设置的联合审批和日常管理。
  (二)关于规划与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应当规划先行,依照规划进行许可。《办法》第二章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的编制做了详细规定。
  1.规定了规划及技术规范编制的程序。《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分别规定了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控制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编制权限和程序。
  2.对户外广告的禁设情形作了严格规定。为解决户外广告设置过多过滥等问题,《办法》第十三条对利用公共设施、影响公共设施使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以及占用绿地或者影响树木生长等禁设户外广告的情形做了规定。
  3.划定了户外商业广告的禁设区域和位置。《办法》第十四条按照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列举了五项规划确定的禁止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区域、位置。
  (三)关于设置许可。《办法》第三章对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作出了具体要求。
  1.明确了市、区两级对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权限。《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实行统一受理、联合审批、分级管理的制度的审批原则。第二款规定了由市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的区域,以及由市主管部门委托区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审批的区域。第三款规定了临时性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设置申请由区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统一受理。
  2.规定了利用公共资源作出设置许可决定的方式。为了规范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的方式作出许可决定。
  (四)关于设置与维护。《办法》第四章对户外广告的设置与维护作出了具体要求。
  1.明确了公益广告发布的要求。《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市城乡建设委、市政府会展机构应当在城市主要公共场所和主要道路根据规划设置公益广告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发布数量不得低于户外广告总量的百分之二十。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当及时更新广告内容。经批准设置的公益广告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2.强化了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为了确保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安全设置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户外广告设置人建设和维护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自检制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隐患排除之前,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当派人值守,防止事故发生。”
  3.规定了户外广告设置人的维护职责。为了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完好整洁,《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设施出现破损、倾斜等情况,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新。霓虹灯、灯箱等设施出现断亮、残损的,在修复更换前停止使用。
  4.对户外广告设施拆除做了规定。《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期满未延续的,设置人应当在十日内自行拆除。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后一日内拆除。
  (五)关于监督检查。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五章对户外广告管理的各方监管行为进行了规定。
  1.确定了联动机制。为了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提高执法效率,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应当自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之日起三日内,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复印件及相关材料抄送相关城管执法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人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决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相关材料抄送相关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
  2.规定了检查措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相关的措施。
  3.建立举报管理和信息公开制度。为了加强社会监督,《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分别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此外,《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根据危害程度、情节轻重等,设立了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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